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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類地區失業保險金月平均標準均上調6月6日,記者從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云南省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后,云南省一類地區月平均標準由1046元提高到1298元,增加252元;二類地區月平均標準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三類地區月平均標準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去年9月,國家人社部、財政部印發了《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指導意見》出臺后,我省周邊的四川、重慶、貴州、廣西4省(市、區)都完成了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調整。其中,四川在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由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調整為80%,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由966元調整到1104元;重慶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在1050元的基礎上,每月增加245元或175元;貴州將失業保險金標準統一調整為每月1176元;廣西規定“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最高發放標準低于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月失業保險金標準最低達1120元。 據了解,現行月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為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66.67%,為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90%的目標,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應作調整。 為切實保障我省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依據《云南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以及完善并落實低收入群體價格臨時補貼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廳、財政廳印發了《關于調整我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表示,確定失業保險金具體標準,一要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即規定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上限“不得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二要考慮失業保險保障的是失業人員基本生活需要,過高的待遇水平不符合我國失業保險“保基本”的原則。三要兼顧促就業的作用,失業保險金標準過高,可能會影響部分失業人員就業積極性。此外,還要統籌考慮失業保險金運行安全,要將增加的失業保險金支出控制在基金收入承受范圍內,分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將失業保險金標準提高到最低工資標準的90%。 |